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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及暂不实施部分

来源:哈博罗内 时间:2021/2/19

年12月(第33期)法规解读

本期法规解读,5分钟掌握新规“干货”:中国和博茨瓦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及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独家推送的独家推送、深入分析、精炼提要,帮助您补充税务知识,获取最新财税资讯,话不多说,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相关法规文件

Part1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

2.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4号)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93号)

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的通知(财会〔〕21号)

核心内容解读

Part2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

目的:

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年4月11日在哈博罗内正式签署。中博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年9月19日生效,在中国,适用于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博茨瓦纳,关于源泉扣缴的税种,适用于年10月19日或以后应得的数额,关于其他税种,适用于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应税所得。

《协定》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4号)

目的: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需要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几种情形:

对有多处收入、年度中间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难在预扣环节精准扣缴税款的,税法规定需办理汇算清缴,具体包括: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主要原因:对个人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且合计超过6万元的,日常没有合并预扣预缴机制,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主要原因:上述三项综合所得的收入来源分散,收入不稳定,可能存在多个扣缴义务人,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3.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

正文内容:

1.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3.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4.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年度和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93号)

目的:

为落实中美双方近日关于经贸问题的磋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

有关事项如下:

1.自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4号)附件2商品暂不实施税委会公告〔〕4号所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即:对税委会公告〔〕4号附件2第一部分所列个税目商品、第二部分所列个税目商品,暂不征收税委会公告〔〕4号所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2第三部分所列个税目商品、第四部分所列个税目商品,暂不征收税委会公告〔〕4号所加征5%的关税。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2.自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暂不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5号)。即:自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10号附件2所列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8号)所加征5%的关税。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的通知(财会〔〕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以上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牵头,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共同抓好落实。

以上新政的具体落地使用,如有专题培训或税优方案咨询,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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